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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2023-11-10 17:39:41 成型类产品

  为规范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膀胱、生殖器等。

  5.2.3.3 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骨与关节。

  5.2.3.4 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做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马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对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1.1 查验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明、耳标,记录每批进厂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卸载时,应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情况,对生猪进行动态检查。健康猪送入待宰圈;严重伤残、濒死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送急宰间急宰;疑似病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

  6.1.3 应在接收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瘦肉精”(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按每批次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的新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生猪逐头进行该阳性项目检测,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生猪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2.1 生猪在待宰期间,应检查生猪健康情况,观察静态、动态、饮水以及排便、排尿情况。

  急宰时应进行急宰检验,发现染疫病猪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急宰检验应按第7章的规定执行。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头猪进行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

  7.1.2 在宰后检验发现病变淋巴结和病变组织时,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摘除或修割。

  7.2.2 发现头部有脓肿等异常变化的,应进行修割。应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进行割除。

  检查肝脏有无淤血、变性、坏死、脓肿、纤维化、脂肪变性、寄生虫结节、肿瘤等异常变化。

  7.3.6.2 检查是不是为种公猪、种母猪、晚阉猪。未经,阴囊内带有睾丸的生猪视为种公猪;乳腺发达,长大,已种用(子宫粗大、颜色较深)的生猪视为种母猪;在阴囊或左髂部有痕迹的,视为晚阉猪。种公猪肉、种母猪肉和晚阉猪肉出厂前,不得采取调色、调味等方式处理。

  7.4.1.1 检查体表有无出血、淤血、化脓、皮炎和寄生虫损害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

  7.4.1.2 检查体腔浆膜有无出血、淤血、粘连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

  7.4.2.1 全面检验及要求:检查肌肉组织和皮下脂肪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等异常变化。发现异常的,应做局部修割。白肌肉、黑干肉、黄脂出厂前,不得采取调色、调味等方式处理。

  7.4.2.2 白肌肉检验:检查腰大肌、背最长肌、半腱肌和半膜肌,发现肌肉苍白、质地松软、切面突出、纹理粗糙、水分渗出等现象,视为白肌肉。对严重的白肌肉应做修割处理。

  7.4.2.3 黑干肉检验:检查股内侧肌或股直肌,发现肌肉干燥、质地粗硬、色泽深暗等现象,视为黑干肉。对严重的黑干肉应做修割处理。

  7.4.2.4 黄疸和黄脂检验:检查发现仅皮下和体腔脂肪呈黄色,胴体放置24 h后黄色消退的为黄脂。轻微的、无不良气味的黄脂肉不受限制出厂。检查发现脂肪、皮肤、关节液等处出现全身黄染,胴体放置24 h后黄色不消退的为黄疸。

  检查胴体体表、体腔壁有无污染,如有血污、毛及其他污物应冲洗胴体表层,如有粪污、脓污、胆汁污染,应修割被污染的胴体表层。检查槽头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检查猪肉是否颜色较浅泛白,指压后是否容易复原,放置后有无浅红色血水流出,胃、肠等内脏器官有无肿胀。疑似注水肉的,送实验室检测确定。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394规定的方法执行。

  7.5.1 应做全面复验,确认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确认合格的其他可食用生猪产品,在其包装上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标识的式样和使用上的要求等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为种公猪、种母猪、晚阉猪的,应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晚阉猪”。

  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情况。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