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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发布
2024-02-26 13:51:44 成型类产品

  原标题:《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发布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以监管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建设内容,旨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屠宰企业标准化评估认定办法和现场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申报、评估、验收、认定和公示等工作,对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运行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发布有关情况。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三)参与指导全省各地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技术升级改造、重点项目、相关工作机制的编制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全省屠宰标准化建设信息,组织开展对我省屠宰标准化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情况和有关建设项目的跟踪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八条各地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建设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三)遵守国家有关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和《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建设指引》要求,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四)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符合《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相关档案记录完整;

  (六)年设计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上年度屠宰量5万头以上(以屠宰检疫数量为准)。

  第十条各地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市、县主管部门推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评估认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一)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由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年屠宰量等进行初审并加附意见后报送至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现场评估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三)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对照建设指引自评, 还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等);

  (一)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予以形式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依据《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估、验收。专家组经现场评估后提交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三)经专家组验收通过的屠宰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通过的生猪屠宰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授予“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称号,并制发标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将择优推荐为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单位。

  第十四条广东省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实行“风险控制、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的运行情况做跟踪监测,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依据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对被取消“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屠宰企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对工作中借机收费、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